聖經問答
律法與律法

  “基督的律法”這片語的含義是什麼?

  你所引用的這片語出現在哥林多前書9:21和加拉太書6:2中,我們應該分析一下這兩段經文。

1. 問題所在

  律法在基督徒生活中的角色一直以來都存在爭議。部分原因是保羅在提及律法時的用詞既有負面的,也有正面的──是藉信心而終結的東西,卻又是藉信心建立起來的東西。另一原因是新教(改正教)將律法和福音對立起來了。因此,通常大家對“基督的律法”的理解,是在基督教會中那些取代了舊約律法的律法。對某些人來講,這種律法代表著基督的倫理教導,或者說“愛的律法”,據他們來看,這種“律法”已經取代了猶太律法。然而,這些都只是學者們的猜測。幸好,很多新約學者已經意識到,信心/福音與律法的對立觀念其實並非源自保羅,這是復臨信徒經常相信並教導的觀念(參羅9:30-32)。

2. 加拉太書6:2

  的確,從這段經文的上文下理中,“基督的律法”直接與基督徒的愛聯繫在一起,這種“愛”乃是對律法的實踐(加5:14)。在加拉太書6:2中,保羅對此作了一個具體的說明:“你們要互相分擔重擔(互相關愛),這樣你們就滿足了基督的律法。”(新國際版英文聖經直譯)這句話的意思不是說愛的律法已經取代了舊約律法,而是說當基督徒以順服來表達他們的愛時,才能真正滿足律法的要求。不錯,愛的原則總結了律法,但它卻並沒有廢除律法。加拉太書5:22-23所列舉的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基於上帝律法的原則,這一點也證實了我們的說法。

  羅馬書13:8說得更加明白,保羅在這節經文中重申了愛能滿足律法要求的這一個思想,然後引用了十誡中的幾條誡命,來表明愛是以服從律法來表達的(第9節)。保羅重申要服從十條誡命的這事實(如羅7:7;弗4:28;5:3-5;6:1-3;西3:5),清楚表明了:以愛來總結律法並不是要使律法終止。

3. 哥林多前書9:21

  在這段話中,保羅談到他願意適應/遷就他的聽眾,以完成他的使命:“對那些沒有律法的人,我就做沒有律法的人(雖然我並沒有脫離上帝的律法,而是正處於基督的律法之下),讓我能贏得那些沒有律法的人。”(新國際版英文聖經直譯)這裏保羅原則上是把上帝的律法等同於基督的律法!這話是什麼意思呢?“基督的律法”就是指在基督的生命中教導和示範的律法(例,太5:17-32),而不是那些猶太領袖們所展示的律法。在基督裏,我們找到了律法的真正意圖,正是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律法就成了“基督的律法”(比較林後3:12-16)。這是因信而建立在合適之處的律法(羅3:31)。順從律法是出於愛,而不是為了尋求上帝的接納。基督並沒有廢除舊約聖經中上帝律法的道德價值。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曾以傳道人、教授和神學家的身分服務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