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的權勢,恩典的能力
律法的權勢,恩典的能力



羅馬書6:14, 15中“在律法之下”這個短語是什麼意思?



  在你所提到的這兩節經文中,保羅使用了這個短語,為要建立律法與罪和恩典之間的特定理解,並要使“不在律法之下” 這短語的消極意義不過於籠統。我們應銘記在心:保羅是在反對為自己的特定目的而提倡遵守律法的假教師的背景下,進行這針對律法的討論。

1. 罪,律法和恩典:

  在羅馬書中,保羅闡明:所有人都在罪的轄制之下,人唯有藉著相信基督,才能得到自由(羅3:19-24)。在罪的奴役這種情況下,律法起到了消極的作用(羅7:7-12)。但那些相信基督的人,罪就不再作他們的主,因為他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6:14)。根據上下文,“在律法之下”是在罪的主權之下,而非在恩典的主權之下。恩典與律法在消極的方面是相對的。如果在恩典之下意味著藉著上帝兒子的死而在上帝救贖的能力之下的話,那麼,在律法之下就是要藉著順從律法而尋求在上帝面前得蒙悅納。這本身就意味著那個人是在罪的權勢之下,不在恩典之下,因為對於保羅來說,所有人都已經違背了上帝的律法,並在律法的咒詛或定罪之下(加3:10)。遵守律法並沒有贖罪的能力;遵守律法不能把我們從罪的權勢下拯救出來,因為它不能叫罪人得生命(第21節)。事實上,因為人類是有罪的,律法就被罪所濫用了,去刺激罪人去犯罪(羅7:8, 9),儘管律法本身是好的(第12節)。人類所需要的乃是藉著相信基督而來的上帝的恩典。在律法之下——尋求藉著律法在上帝面前得蒙悅納——是生存於律法的咒詛之下,其結果乃是在罪的權勢之下(羅3:21, 28)。

2. 不在律法之下:

  保羅提了一個問題,又給出了答案:“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羅6:15)。他現在給“我們不在律法之下”這個短語的可能含義設置了界限。它不意味著基督徒的生活是無法無天的。信徒遵守律法確實不是要履行甚麼義務以獲得稱義,他們乃是心甘情願地“從心裡順服了(從他們的內心深處並真誠地)所傳給你們道理(塑造基督徒人生的教導)的模範”(第17節)。基督徒的人生並不排斥順服上帝的心意,而是從尊重恩典的恰當角度去順服。相信基督並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要“堅固律法”(羅3:31),因為如今,藉著上帝恩典的能力,“這律法的義”要“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3, 4)。律法不再是藉以在上帝面前得蒙悅納的途徑,而是對基督徒生命的一個成聖的指引。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曾是傳道人、教授兼神學家,現已退休,住在德克薩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