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日禱告周05
上帝的誡命—彰顯上帝的神性

我們做,因為我們已經改變。

漢斯.海因茨

  宗教改革前夕的基督教界是一個忙碌且有活力的虔誠世界。那時,大多數人都很虔誠,並忠於教會。然而,他們的虔誠大都被誤導了。甚至連天主教的歷史記載中也承認了這點:“祈禱、生活與教訓都遠離了《聖經》和使徒的典範。”1

  宗教生活常常淪為形式主義和例行公事的表現。在德國的科隆,每天會舉行上百場單純的彌撒,卻沒有提供一次說本地方言的禱告聚會,教會也沒有給予青年人指導。人們都蜂擁到修道院去尋求長久與屬靈的保證。那時的德國約有二千萬居民,其中有一萬五千人是神父和修士。教會不鼓勵信徒閱讀《聖經》,而是鼓勵他們去從事費力的朝聖(如旅行到德國的特里爾去朝見“基督的聖袍”),或因許多收集得來的聖物而驚嘆。那時統治路德居住之地的君主薩克孫選侯腓德烈,就擁有19,000多件聖物2,其中包括“耶穌馬槽的乾草”、“燒著荊棘中的其中一枝”和“聖母馬利亞的乳汁”。這些器物的真實性從未遭受過質疑。

大赦教義之爭

  耶穌吩咐要有“好行為”(參閱太5:16)的命令,以完全與福音無關的方式被曲解了。當耶穌赦免人的罪時(參閱可2:5;約8:11),祂並沒有使他們擔負更進一步刑罰的擔子,而是讓他們平平安安地離開。然而,中世紀的神學家卻把耶穌的恩典變成了一個複雜的、法定的、以行為為導向的體系。據說,人藉著向神父告解認罪可以獲得免除罪過,然而他仍需要提供懺悔的行為來彌補他的罪。但幸運的是,人也可以藉著苦修的行為來獲得赦免。因此,為現世罪的刑罰之大赦的教義就這樣發展起來了。從中世紀開始,便可以為那些(可能)在煉獄中的死人買這樣的贖罪券(譯按:「贖罪券」與「大赦」是同字,「贖罪券」只是「大赦」制度的一種形式)。除了宗教改革後所廢除的販賣贖罪券,羅馬天主教大赦的教義至今依然存在。3

  宗教改革的興起是源於對這樣的苦修和販賣贖罪券的行為做出合理性的鬥爭。那時的教皇因為需要資金來修建羅馬的聖彼得大教堂的圓頂,因此他們便提倡販賣贖罪券。一個“可恥的金錢交易”便開始蔓延了,天主教歷史學家約瑟夫.洛茨這樣寫道。最著名的贖罪券講員之一乃是多米尼加的神父若望.帖慈爾,他應許信徒們:“當落在奉獻箱裏的金幣叮噹一響,被救贖的靈魂就立即升天了。”5

  這引起了威丁堡年輕的神學教授馬丁路德的憤怒。在寫給阿爾布雷希特大主教的信中,他抗議了基督教教義的變質:“基督從未命令傳講贖罪券,所強調的都是要傳講福音。”6

  據他的朋友菲利普.墨蘭頓記載,路德是於1517年10月31日寫下這些話的,並把關於贖罪券和苦修行為的95條條文釘在德國威丁堡教堂的大門上。第一條內容就像炸彈一樣如雷貫耳:行為不代表罪的刑罰;悔改是基督徒人生不變的態度:“當我們的主耶穌基督說‘悔改’時,祂希望信徒的整個人生都是悔改的人生。”7

“遵守誡命!”

  在〈論善行〉中(寫於1520年),這位改革家詳細闡述了基督徒的行為應是什麼。好行為只是上帝所要求的,而不是人的需要。如果人想知道這些行為是什麼,就應聆聽基督對富有的青年官所說的話:“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太19:17)

  這些誡命是十條誡命,而非教會的教規或傳統。為要遵守這些誡命,就需要上帝所賜能提供人必要能力的信心。離了基督,行為便是死的8。因此,沒有行為,信心僅是表面的信:“要把信心與好行為結合起來,這樣所有基督徒的人生就會包括這兩者。”9好行為是真實信心的“標誌和印記”。 10信心本身能從愛中體現出來,而愛則要在遵守誡命上表現出來。11

  因此,基督徒“既在律法以下,又不用律法。”12“不用律法”是因為信徒在基督裏可能不被律法定罪;“在律法以下”是因為律法甚至對重生的基督徒也是有效的。律法是用來認清罪的(參閱羅3:20),並要使人—在聖靈的光照和激勵下—順從上帝的旨意(參閱羅8:4;來8:10)。

  懷愛倫也同樣寫道,律法確實不能帶來拯救,但是當上帝把律法印刻在人心上時,基督徒應當並也能自然地遵守它。13

  在與來自於他自己隊伍中的“反律法者”、“律法的對敵”鬥爭的過程中,這位改革家那時對他許多只沉溺於“悅耳的福音”中同仁感到悲嘆。他們相信罪的稱義比罪人的稱義更重要。他猜測,到了一個時候,人會根據他們自己的判斷力而生活,並說沒有上帝。14

  上帝已呼召復臨信徒要警惕這個危險,並為忠於上帝的誡命而辯護。祂已賜給我們一道“特殊的信息”,一道恢復、保存並遵行“上帝律法”的改革信息。懷愛倫把它描述為“警告世人的末時信息”。15




註:

1、約瑟夫.洛茨和歐文.伊澤洛 著,《克萊恩宗教改革史》(布萊斯的弗萊堡:赫爾德,1969年版),原文第25頁。
2、羅倫培登 著,《馬丁路德》第四次編輯(哥廷根,萬登霍爾科和盧浦熙蕾特出版社,1962年版),原文第54,55頁。
3、 Katechismus der katholischen Kirche(慕尼黑:1993年版),原文第1494~1498頁。
4、洛茨和伊澤洛,原文第41頁。
5、馬丁路德,第27條條文,摘自尹吉特奧特.魯多費的《馬丁路德的95條條文》(柏林:Evangelische Verlagsanstalt,1976年版),原文第23頁。
6、馬丁路德 著,《路德全集》:魏瑪版,書信集(斯圖加特:梅茨勒,2002年版),第1卷,原文第111頁。
7、魯多費,原文第20頁。
8、馬丁路德 著,《路德全集》:魏瑪版(斯圖加特:梅茨勒,2003年版),第6卷,原文第204,205頁。很遺憾,當路德認為他已經發現了十條誡命中所給出的倚賴於時間的要素時,他自己又回到了把安息日形容為猶太人的教會傳統中,然而,實際上安息日是源於創造的次序中(參閱創2:2~3)。與此同時,他不得不承認星期日崇拜的根源乃是源於教會傳統。(Der groBe Katechismus(慕尼黑: 希本斯特恩出版社,1964年版),原文第37,38頁)。
9、馬丁路德 著,《路德全集》:魏瑪版(斯圖加特:梅茨勒,2003年版),第12卷,原文第289頁。
10、同上,第10/III卷,原文第225,226頁。
11、摘自海因里希.伯恩卡姆的《Luthers Vorreden zur Bibel》(法蘭克福/梅因:島嶼出版社,1983年版),原文第179頁。
12、馬丁路德 著,《路德全集》:魏瑪版(斯圖加特:梅茨勒,2006年版),第39/I卷,原文第433頁。
13、懷愛倫 著,《先祖與先知》(山景,加利福尼亞:太平洋協會出版社出版,1890年版),原文第373頁。
14、馬丁路德 著,《路德全集》:魏瑪版(斯圖加特:梅茨勒,2003年版),原文第117頁。
15、懷愛倫 著,《佈道論》(華盛頓特區:評論與通訊協會出版,1946年版),原文第225頁。



回應與分享

1、為什麼讓基督徒知道他們的行為準則是如此重要?
2、上帝的誡命在我們的生活中有什麼重要性?我們如何經驗“從律法中得的自由”和“因律法而得的自由”?
3、在路德的時代,他預先擔心的是什麼?他的預感成真了嗎?我們的時代復臨信徒的宗旨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