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日禱告周03
我們得救的根據

漢斯.海因茨

  惟獨因信稱義的教義是“宗教改革的聖所”。1當馬丁路德明白了罪人藉著相信釘在十字架上的那位而帶來奇妙的因信稱義的應許時,這位改革家就如同已經進入了天國一般。

心靈的掙扎

  作為修士、神父與神學教授,路德為理解保羅的話:“上帝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羅1:17),而掙扎了多年。他的思想夜以繼日地圍繞著那句話。用他自己的話說,他恨“上帝的義”的這種表達方式,因為他是從哲學的角度來理解它的,教父和學者把它理解為上帝所要求的公正,而這正是罪人無法達到的,故因此要落在上帝的審判之下。

聖靈在這座城堡中向我揭示了《聖經》

  1545年,就是他臨終的前一年,這位昔日的奧古斯丁修士和日後的改革家重新回顧了他的人生、信仰和做法的轉折點。這個轉變是突破性地意識到“上帝的義”不是一個要求,而是一份禮物;是被動的義,是上帝給予每個信靠基督之人的。據他所說,在威丁堡(威登堡)的布萊克修道院的城堡裏,他已意識到了這點:“聖靈在這座城堡中向我揭示了《聖經》。”2

《聖經》中的義

  “憑你的公義搭救我”(詩31:1)。在舊約《聖經》中已顯明,上帝的義是拯救罪人的義。當亞伯拉罕接受他未來後裔的應許時(參閱創15:5),他並不是一位“超人”,而是個罪人,並且我們也都是。然而,因為他信靠上帝的應許,上帝就算為他的義(參閱第6節)。這意味著因為他的信心,上帝便視亞伯拉罕為“義”。因為在《聖經》中,“惡人”不代表現代意義上的無神論者,而是一個普遍意義上的“罪人”(參閱詩1:1;箴11:31),因此“義”也不是“無罪的人”,而是“相信的人”(參閱哈2:4)。這就使得使徒保羅確定,甚至在舊約的日子,人也不是因行為稱義,而是因信稱義(參閱羅4:6~8)。故此,那“稱義的”、“稱人為義的”,或“算某人為義的”惟有上帝:“耶和華(是)我們的義。”(耶23:6)

  因此,公義在《聖經》中是一個宗教術語,而非道德或政治上的術語。在這個世界上遵守國家或政府法律的人,以及遵守法律規定的人也不例外。但是,一個在上帝面前自稱為義的人正是陷入了嚴重的錯誤中,因為就連舊約《聖經》中的詩人也知道:在上帝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詩143:2)

  故此,人若想在上帝面前成為義,他們就需要上帝的公義。因此詩人說:“憑你的公義搭救我。”(詩31:1;71:2)。這個義從根本上來說是救贖的義、救恩,而不是懲罰性的公正。

  在新約《聖經》的光照下,這意味著定罪並審判罪惡世界的上帝(參閱約1:29),已經在審判中償還了那罪債,這審判在十字架上取去了祂公義、無罪的兒子的生命。因為這同等的犧牲,祂才能赦免不義的人,並接納他們,在他們裏面造成一個新的思維模式和新生命,並賜給他們一個新天新地、有義居在其中的世界(參閱彼後3:13)。惟有那些拒絕這恩賜的人,才會因自己的罪而被定罪(參閱來10:29~30)。

他們不知道

  “因為他們不知道上帝的義”(羅10:3)。舊約先知清楚地講述:人類需要救恩,是不能被人的美德所代替的(參閱賽64:6)。人類的得救需要上帝的義—需藉著祂的赦免和恩慈的接納。這項真理在舊約結束後的幾世紀中是模糊不清的。

  在那段時間中,試圖解釋《聖經》經文的口述教導被視為與上帝的聖言同等。因此,《聖經》與口述的傳統一起成為了信仰的根據。律法,也就是摩西五經,加上了許多如何執行律法的指引的補充,有些甚至被代替(參閱太15:1~6)並改變了(參閱羅9:31~32)。“生活的指導”變成了“得救的途徑”。這種誤解就造成宗教的形式主義(參閱太23:23),甚至造成耶穌時代法利賽人信仰的自高自大(參閱路18:9~14)。

  然而,根據舊約外傳的闡述,人們並沒有完全喪失對上帝恩典必要性的認識。3但卻愈來愈強調人自己行為的價值,認為藉此能贖罪4,並在上帝面前自稱有功。5

  自此人生成為了“ 奴役的軛” , 並且法利賽人力爭“彰顯他們的敬虔”,“榮耀他們自己”,相信他們的義能成為“通向天國的護照”。6

失喪的人與我們慈愛的上帝

  耶穌對這種得救的教義說了一個清楚的“不”。祂維護並教導了一個從根本上不同的上帝與人類的形像。祂比祂同時代的人更深入地探究了人類的本質。從心裏發出“惡念”(參閱太15:19)的人,絕不可能在上帝面前行善。它需要一個徹底的改變與對福音的信靠(參閱可1:15)。然而,即或一個人成為了門徒,他也必須完全倚賴上帝,因為我們在上帝面前通常是“虛心的”(參閱太5:3),並且我們跟從耶穌也不是我們的功勞,而是祂住在我們裏面產生的自然結果(參閱路17:10)。

  我們慈愛的天父上帝不斷地愛著祂失喪的孩子;祂永遠赦免內心痛悔的人,並樂意接納他們回來(參閱路15:20~24)。 作為祂門徒的我們已蒙召作工。但是我們因所作的工而得到的賞賜不是應得的,或是應記在祂的賬上,因為祂所給我們的總是超過我們所配得的(參閱太20:15)。上帝給我們的賞賜不是祂欠我們的,而只是祂良善的另一個恩賜。

  使馬丁路德超越他對手的是基於一個事實:他不僅獲得了這種知識,而且他還體驗到了。在他經過與自己、同時代的神學和對手的許多爭鬥之後,他已明白了什麼應成為一個基督徒的根本經驗:“義意味著承認基督。”7




註:

1、威廉.但丁 著,Die Gerechtmachung des Gottlosen(慕尼黑:基督教凱撒出版社,1959年版),第248頁。
2、馬丁路德,Tischreden,3, 3232c。
3、《聖經》〈巴魯書〉第2章19及27節。
4、〈托比特書〉(《舊約聖經》中《外典》之一卷,譯者注)第12章9節。
5、H. L. 斯特拉克和 P. 彼勒貝克,Kommentar zum Neuen Testament aus Talmud und Midrasch(慕尼黑:貝克出版社,1961年),Vol. IV/1,第491頁。
6、懷愛倫 著,《歷代願望》(山景,加利福尼亞:太平洋協會出版社出版,1898年版),原文第204,612,409,309頁。
7、馬丁路德 著,《路德全集》:魏瑪版(斯圖加特:梅茨勒出版社,2005年版),第31卷/II,第439頁。



回應與分享

1、普遍對“義”的理解與《聖經》中所說的“上帝的義”有何不同?
2、上帝的義怎能比世界的義更重要呢?我們應如何向我們同時代的人,無論老幼,去解釋這個問題?
3、耶穌對上帝和人類的理解與祂那時代和我們現代的理解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