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問答
獻祭與認罪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

當以色列人把贖罪祭帶到聖所時,他們真是承認己罪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在諸多學者間是頗有爭議的,主要因為我們沒有確鑿的證據確認所有的贖罪祭都包含認罪。我將從聖經中相關的情況入手,然後查考一些經文,其大部分引自詩篇,並以一些總評來作總結。

  1.認罪與獻祭:第一個提及認罪和獻祭的經文是利未記5:5。上文論及為故意的罪贖罪,包括不情願在庭上作證(第1節),遲延施行潔淨之禮(第2,3節),冒失許願(第4節)。在民數記5:7中,違背道德律而干犯上帝的罪需要認罪與賠償。這些並不是反叛或違抗的罪,但因為其中包括故意的成分,因此律法明確規定罪人要公開認罪。

  最後一種情形在利未記16:21中,在贖罪大日期間,大祭司要按手在一隻公山羊頭上,承認以色列所有的罪孽。因為這是一個獨特的儀式,而這隻山羊也未被獻為贖罪祭,因此有人爭論,認為認罪不必經常伴隨著贖罪祭。

  問題是:在其他有關贖罪祭(利4)的經文中為何沒有提到認罪?或許在利未記5:5和民數記5:7中,因為所犯的罪是故意的,因此強調了認罪。但是這並不適用於利未記16:21中的認罪。坦白地講,我們並不知道在其他有關贖罪祭的經文中,沒有提到認罪的具體原因。

  然而,經文沒有提到並不就等於沒有這種做法。認罪背後的基本神學原則是:“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箴28:13)。這項原則必適用於所有贖罪祭中。

  2. 祭牲、聲音和言語:詩篇提出,聖殿的禮儀是伴隨著聲音與言語的。從受斯壓得釋放後,敬拜者說:“我要在祂的帳幕裡歡然獻祭,我要唱歌頌讚耶和華”(27:6)。獻平安祭(利7:16)的指引中並未提到任何要說的話,但根據詩篇54:6,它們會伴隨對上帝的頌讚。當人們帶來感恩祭時,他們被激勵要“歡呼述說祂的作為”(詩107:21,22;利7:12)。即或是對那些認罪、獻祭、被稱義並蒙上帝賜福(詩24:5;32:1,2,5,7,11)的已悔改罪人來說,經歷這些禮節也是很喜樂的。詩人承認他們的罪過(51:3-5),祈求上帝的潔淨(第7,10節),承認祭物本身的無效(第16節),並最終承認所獻的祭不過是一顆內在破碎的心靈的象徵時,上帝必悅納所獻的祭(第17,19節)。如此看來,人是不太可能完全沉默地獻上贖罪祭的。

  3. 認罪的重要性:藉著認罪,罪人意識到他們違背了上帝的旨意,並且理應受罰(參閱利16:21)。他們也知道藉著認罪與離罪,他們會得到上帝的憐憫(箴28:13)。在聖經中,認罪總是伴隨著約的更新的(例如尼5:5-37;10:18,19),這就暗示:認罪與贖罪祭構成了罪所破壞之約的關係被更新的可能性。換言之,從上帝而來的赦免意味著破裂關係的復原(例如出34:1-10)。悔改的罪人在上帝面前承認己罪,並向被得罪者尋求和好。

  因此在回答你的問題時我想說,明確強調認罪的那段經文主要針對的是故意犯的罪。這並不意味著日常的贖罪祭中沒有提到認罪就沒有認罪了。就平安祭來說,並未要求語言上的表達,但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一樣,它們是伴隨著話語的。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是著名牧師、教授兼神學家。現已退休,與他的妻子住在美國德克薩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