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問答
安全之所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

舊約聖經中設逃城(難民之城)的目的是什麼?

  逃城是從利未人的城中選定的,要作為那些意外殺人或誤殺人者的避難之處。因著祭司制度,他們的生命能以得到上帝的保護。逃城共有六座,位於以色列全地的中心點,因此殺人嫌疑犯能夠在其中避難,直到他們的案件被審查並宣佈判決為止(申19:2-4;民35:23,24)。我將審視這項律法,評論其基本原則及價值。

  1. 報血仇者(Go'el)職能的限制:被殺者直系親屬(希伯來文Go'el,“救贖者”)的職能之一乃是要恢復社會秩序。這要藉由處死兇手來得以實現。這種做法在古代近東地區極為普遍,並且通常復仇者在報仇時可以任意殺死其他宗族的成員。逃城就是要抑制這種報仇的欲望,把被控謀殺者帶到法庭,在此審核證據並最終定案。倘若被告罪名成立,報血仇者就要起到執行死刑的作用,殺死那故意殺人者。換言之,報血仇者的作用要受制於民法之下(民35:12)。

  2.確立一項重要的法律區分:設立逃城的同時也確立了故意殺人者和誤殺人者之間一項重要的法律區分。法庭有義務要審核證據、檢查兇器、被指殺人事件發生期間的精神狀態、被害人與兇手之間生前的關係、以及導致謀殺的環境(例如:人是否從高處被推下;人是否被掉落的斧頭所擊;參閱民35:16-23;申19:4,5)。“會眾”的責任乃是要“根據這些規定,在打死人的和報血仇的中間”審判(民35:24)。倘若會眾判定殺人者並非故意殺人,他們的責任就是“要救這誤殺人的脫離報血仇人的手,也要使他歸入逃城”(第25節)。這就意味著他們要護送這樣的人,在去往逃城的途中保護他們。

  3.論到流無辜之人的血:流無辜之人的血的行為,不僅會破壞人們的社交生活與屬靈生活,也會玷污血所流之地。倘若這種情形未經處理,這地的主人上帝就必棄絕這地。生命極為寶貴,唯一潔淨那地的方式就是致兇手於死地(民35:33、34)。以命抵命的死刑肯定了生命的價值。因此,報血仇之人的作用就在此。然而逃城卻限制了這個作用,防止誤殺人者被殺並流無辜之人的血(申19:10)。這樣的人在上帝裏面找到了安全之所,沒有人可以傷害他們;但他們一旦離開逃城,則報血仇的人便可以殺死他們(民35:26,27)。

  4.律法的重要意義:或許律法中最重要的細節是人必須一直住在逃城中,直到大祭司死時為止(第25、28節)。這意味著奪去人的生命總是一件很嚴重的事;雖然不需要對誤殺人者執行死刑,然而罪行必須得到解決。大祭司的死被視為誤殺人者的死,使他們有可能返回家中。在基督教信仰上,這裏含有非常清晰的意義:儘管我們被控有罪,我們卻可以在上帝裏面找到“逃城”;報血仇者成了我們的救贖主,祂不但沒有懲罰我們,祂的死反而成為了我們的死。祂的犧牲使我們有望回家。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曾是傳道人、教授兼神學家,現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