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问答
奴隶制度的问题

安吉尔.曼纽尔.罗德里格斯

请阐明出埃及记21:2-6中有关奴隶制度的律法。上帝不反对奴隶制度吗?

  在旧约圣经中,有若干律法规定了如何对待以色列人及非以色列人奴隶。我将提供以色列地有关奴隶制度的概况,并讨论你所提到的立法。

  1. 旧约时代的奴隶制度:奴隶制度并不是上帝所设立的社会制度,而是整个古代近东地区,包括以色列国所共有的制度。虽然上帝并没有禁止这个制度,祂却制定了一些律法来保护奴隶,使之不致受到虐待以及剥削。上帝并非要让我们脱离我们的文化,而是要以我们本来的样式接受我们,并把我们改造成为更好的人。事实上,祂的某些律法也指出了一个没有奴隶的时期(禧年的律法)。被译为“奴隶”的希伯来语“ebed”,意为“仆人、工人、顾问、奴隶”等。

  大多数的奴隶都是战场上的俘虏,他们或许要终生服侍那些打败他们的人。在以色列国,人通常是因为贫穷而成为奴隶(利25:35, 39),或是因犯罪(出22:3)。在这种情形下,他们不会被贬低,而仍会被视为弟兄(申15:12)。那些因身体被虐待而失去身体的一部分(例如一只眼睛或一颗牙齿)的人可豁免做奴隶(出21:26,27)。在安息日,奴隶有自由去侍奉上帝(出20:10)。对于穷人,奴隶制度并不一定是坏事,因为他们可以获得食物和住处,所以他们通常自愿为奴,以偿还债务。

  2. 一件法律案例:出埃及记21:2-6是一个案例,立法规定如何对待因负债而为奴之人:“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这样的人必须一直工作,直至还清所有的债务。他们必须工作六年,第七年他们就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第2节)。这里提到了两种可能的情况与规定:那些有家庭的人,若因负债而成为奴隶,当他们离开时,他们可以把他的家人带走;那些没有家庭的人,若主人给了他妻子,而妻子又给他生了孩子,他走时就不可带着他的妻子和儿女。在此种情形下,他们可以选择继续留下做奴隶,这样可以永远成为这个家中的一员。他们必须被带到审判官那里,把耳朵穿孔,表明那人已成为这家中的一分子。

  3. 立法的重要性:若把这些律法置于更大的旧约律法之背景下,这个立法乃是关系到奴隶之福利的。

  首先,上帝并不希望让为奴的身份成为一种永久的情况。奴隶的期限是六年。事实上,人可以借替他还债而使奴隶得以自由。六年的时间也可能会缩短,若在此期间遇到一个安息年,则穷人的债务便可被豁免(申15:1-6),或是庆祝禧年,则所有的希伯来奴隶都可得自由(利25:10)。

  第二,对于已婚的家庭来说,当他们卖自己为奴时,这些奴隶的家庭成员是可以得到主人的关照的。即是说,并非免费的服侍,而是要根据家庭成员的工作而得到酬劳。

  第三,六年后,主人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而是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上帝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申15:13, 14)。这样,曾经当奴隶的便有了新的开始。

  第四,尽管孤身一人为奴的人无法带走他的妻子和儿女,但是他有权利去赎买他们。但这对穷人来说并非易事。因此便有另一个合法的选择:他可以成为主人家中的一员。在此种安排下,他们不必再忧虑他们家庭的生计问题。

  很显然,上述没有一种状况是理想的。但是在这个不完美的世界里,上帝乃是尽可能地使奴隶制度的律法更为仁慈,然而当宣布最后的禧年来临之时,奴隶制,包括被罪所奴役的状态都必将终结(路4:17-19)。



安吉尔.曼纽尔.罗德里格斯现已退休,他曾以传道人、教授及神学家的身份在教会中侍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