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問答
奴隸制度的問題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

請闡明出埃及記21:2-6中有關奴隸制度的律法。上帝不反對奴隸制度嗎?

  在舊約聖經中,有若干律法規定了如何對待以色列人及非以色列人奴隸。我將提供以色列地有關奴隸制度的概況,並討論你所提到的立法。

  1. 舊約時代的奴隸制度:奴隸制度並不是上帝所設立的社會制度,而是整個古代近東地區,包括以色列國所共有的制度。雖然上帝並沒有禁止這個制度,祂卻制定了一些律法來保護奴隸,使之不致受到虐待以及剝削。上帝並非要讓我們脫離我們的文化,而是要以我們本來的樣式接受我們,並把我們改造成為更好的人。事實上,祂的某些律法也指出了一個沒有奴隸的時期(禧年的律法)。被譯為“奴隸”的希伯來語“ebed”,意為“僕人、工人、顧問、奴隸”等。

  大多數的奴隸都是戰場上的俘虜,他們或許要終生服侍那些打敗他們的人。在以色列國,人通常是因為貧窮而成為奴隸(利25:35, 39),或是因犯罪(出22:3)。在這種情形下,他們不會被貶低,而仍會被視為弟兄(申15:12)。那些因身體被虐待而失去身體的一部分(例如一隻眼睛或一顆牙齒)的人可豁免做奴隸(出21:26,27)。在安息日,奴隸有自由去侍奉上帝(出20:10)。對於窮人,奴隸制度並不一定是壞事,因為他們可以獲得食物和住處,所以他們通常自願為奴,以償還債務。

  2. 一件法律案例:出埃及記21:2-6是一個案例,立法規定如何對待因負債而為奴之人:“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這樣的人必須一直工作,直至還清所有的債務。他們必須工作六年,第七年他們就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第2節)。這裡提到了兩種可能的情況與規定:那些有家庭的人,若因負債而成為奴隸,當他們離開時,他們可以把他的家人帶走;那些沒有家庭的人,若主人給了他妻子,而妻子又給他生了孩子,他走時就不可帶著他的妻子和兒女。在此種情形下,他們可以選擇繼續留下做奴隸,這樣可以永遠成為這個家中的一員。他們必須被帶到審判官那裡,把耳朵穿孔,表明那人已成為這家中的一分子。

  3. 立法的重要性:若把這些律法置於更大的舊約律法之背景下,這個立法乃是關係到奴隸之福利的。

  首先,上帝並不希望讓為奴的身份成為一種永久的情況。奴隸的期限是六年。事實上,人可以借替他還債而使奴隸得以自由。六年的時間也可能會縮短,若在此期間遇到一個安息年,則窮人的債務便可被豁免(申15:1-6),或是慶祝禧年,則所有的希伯來奴隸都可得自由(利25:10)。

  第二,對於已婚的家庭來說,當他們賣自己為奴時,這些奴隸的家庭成員是可以得到主人的關照的。即是說,並非免費的服侍,而是要根據家庭成員的工作而得到酬勞。

  第三,六年後,主人不可“使他空手而去”,而是要“從你羊群、禾場、酒榨之中,多多地給他,耶和華你的上帝怎樣賜福與你,你也要照樣給他”(申15:13, 14)。這樣,曾經當奴隸的便有了新的開始。

  第四,儘管孤身一人為奴的人無法帶走他的妻子和兒女,但是他有權利去贖買他們。但這對窮人來說並非易事。因此便有另一個合法的選擇:他可以成為主人家中的一員。在此種安排下,他們不必再憂慮他們家庭的生計問題。

  很顯然,上述沒有一種狀況是理想的。但是在這個不完美的世界裡,上帝乃是盡可能地使奴隸制度的律法更為仁慈,然而當宣佈最後的禧年來臨之時,奴隸制,包括被罪所奴役的狀態都必將終結(路4:17-19)。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現已退休,他曾以傳道人、教授及神學家的身份在教會中侍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