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問答
从罪、律法和死亡中得释放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

保羅在羅馬書7:1-6是否說我們已經脫離了律法呢?如果是這樣,那為什麼我們仍須順從律法?

為了回答你這個問題,我會對經文的上文下理加以解釋,就我對保羅議論的理解作一撮要,並探討本段經文中律法的性質。

  1. 上文下理:羅馬書5:20和6:14中簡單提到了罪和律法的關係,但保羅在本段經文中探討的是罪、律法和死亡之間的關係。保羅闡明,律法不屬於罪的範疇。他為律法的作用建立起邊界(7:1-6),並且指出被指有罪的人,犯了罪,就是濫用那本為良善和聖潔的──上帝的律法。(第7-25節)

  這段經文與羅馬書第6章之間存在顯著的上文下理關係。兩處都提到掌管人的東西,第6章的是罪,7:1-6的是律法(6:12;7:1);這兩者都是在我們活著的時候掌管(6:7;7:1);我們必須對這兩者都死去(6:9;7:4);第6章說我們與基督同死(6:7),第7章說我們藉著基督而死(7:4);在這兩處,我們都更換了主人(6:17;7:4);在前面,罪的結果是死(6:21),在後面,由於罪的緣故,律法給人帶來了死亡(7:5);在兩處,基督徒都要結果子(6:22;7:4);前面有一個舊的自我(6:6),後面有一個儀文的舊樣(7:6);前面有新生的樣式(6:4),後面有聖靈的新樣(7:6)(譯者按:和合本用的是“心靈",但作者用大寫,因他理解這為“聖靈")。這些平行指一個普遍的、連貫的主題,即律法從某種程度上被捲入到罪和死亡的關係中去。

  2.議論撮要:保羅陳明一個原則:只要我們還活著,律法就在我們身上掌權(7:1)。一旦我們死了,便脫離了律法的管轄。他用已婚婦人的例子來說明這條原則。只要她的丈夫還活著,那麼與她婚姻有關的律法一直管轄著她。一旦她的丈夫死了,那麼這名婦女便能再嫁,而不會再被律法認為是犯了姦淫的罪(第2, 3節)。

  保羅進而將這條原則應用在信徒身上(第4節):由於我們藉著基督而向律法死,因此我們已經得救脫離了律法的權勢;現在我們已經在律法上屬於基督了。律法不能再給這種新的關係定罪。保羅闡明,這種罪、律法和死亡之間的關係,在我們有反叛性的罪性中找到。罪使用律法來刺激我們有罪的情欲,其結果便是死亡(第5節)。在這種情況下,律法的功用就是看守者,把我們拘禁在罪的監獄中(第6節:加3:23)。當罪和律法同工時,其結果必定是死亡。但既然我們已經藉著基督而死,我們現在就以聖靈的新樣侍奉主,而非以那寫下來定我們必死的律法字句(儀文)的舊方式(羅7:6)。

  3. 律法:保羅在一個有罪的世界中探討律法的功用以及它被罪惡的濫用。首先,經文中的律法描述的是基督和聖靈到來之前的律法。在這之前,律法統轄著人類,並與罪一道給人帶來死亡(定罪受刑)。這是在我們被自身有罪的欲望控制(第5節)的時候,是“儀文的舊樣”(第6節)的時候。第二,這是在律法定罪人死罪並且罪惡使用律法刺激我們裏面的惡欲(第5節)的時候。我們處於罪和律法的雙重權勢之下。我們需要從這兩者中獲得自由。第三,我們藉著死得以從罪和律法中得釋放。罪、律法和死亡之間的關係,由那為我們而死的基督打破,我們在基督裏藉著洗禮向罪死去(羅6:1-7)。律法的定罪、律法的咒詛,全都在基督的犧牲上得到了解決(加3:13)。律法並沒有死,但我們死了!第四,律法現在被放置在其合適的基督論的背景之下。靠著聖靈的幫助,我們能夠做那些原先由於罪而無法做的事:律法公義的要求如今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 (羅8:4)裏面得到了滿足。

  靠著基督,我們已經脫離了罪的權勢以及律法的定罪。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已退休,曾任傳道人、教授和全球總會聖經研究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