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問答
天上的婚姻

聖經中的公義
安吉爾.曼紐爾.羅德里格斯

在舊約聖經中,法庭是如何運作的?
  國家制定、闡述以及執行法律的權利在任何社會都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我們很難對舊約聖經中的法制做出詳細的界定,儘管它的基礎輪廓很清晰。正如任何其他的法制一樣,在以色列的法制中也是在尋求重新建立公義、社會和諧,以及被公民和犯罪行為所打亂的秩序。原則上講,法庭旨在通過法律的辯證尋找實情,讓實情水落石出。
  1. 從摩西到士師時代:出埃及之後,摩西扮演著以色列人中法官的角色(出埃及記18:13,16)。這乃是根據家庭以及部落法,大家庭中的父親要擔任維護以及恢復正義的角色。在摩西的情形中,這樣的角色成了一種令人難以承受的重擔,於是就設立了新的恰當的制度,此種制度似乎影響了整個舊約聖經時期的法制(第17-27節)。此種制度包含著三個要素。第一,百姓要學習那些維護這個新社會的律法,使大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第二,下級法庭遍及營盤。這些法庭的司法權力局限於那些較小的問題。所委任的法官是經過精心挑選、獻身於上帝,並在道德上可靠的(第21節)。第三,還有一個上級法庭,由摩西擔任法官。這不是一個上訴法庭(譯者按:這可能是作者個人的看法),而是解決一些重大事情的地方(第22節)。
  在以色列人進入迦南之前,他們的法制稍有修改(申命記17:8-13)。下級法法坐落在鄉鎮或者城門處 (第2節;參閱得4:1-12)。法官可以是鎮上的長者(長老)。那時的上級法庭坐落在聖所的所在,主要接手一些“涉及流血,訴訟,或毆打等爭訟的事”(申命記17:8,和合本修訂版)。一位法官和一名祭司常常一起做出最後的判決(第9節)。在士師時代,以色列各地都有法官(約書亞記24:1),至少有某些卓越的士師扮演著法官的角色(士師記4:4,5;撒母耳記上8:1-3)。
  2. 國王為法官: 當以色列百姓要求立王治理審判他們之後,就設立了君主制度 (撒上8:20; 王上3:9)。國王就成了國家的審判官(參閱撒下15:4),但他不能獨自行事。大衛王任命了一些法官(代上26:29),或許這些法官是在一些較小的法庭任職。國王的法庭乃為處理一些較為困難的案件,或許是上訴庭(撒下14:5-10)。如今已經很難確立國王的法庭是如何運作的了,但是猶大王約沙法時期的法制改革對我們的研究會有所幫助。他重新任命法官,聖經記載他“又在猶大國中遍地的堅固城裏設立審判官,”(代下19:5)。在耶路撒冷城裏的上級法庭乃是由祭司和利未人以及某些“以色列族長”所組成的(第8節;眾長老)。上級法庭乃為受理一些更為困難的案件,或許由下級法庭轉介的案件(第10節),這或許包括宗教、民事和刑事案件。國王任命他的代表在上級法庭充任法官(第11節)。顯然,他自己也有審判的權力,但我們缺乏具體的細節。
  3. 神學意義: 在以色列,上帝乃是終審法官,不僅僅是祂百姓的終審法官,也是全地的終審法官。祂是惟一可以給社會和土地恢復公義、和諧和完整的一位。因為“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第6節)。
  在新約聖經中,耶穌承擔上帝為全宇宙之法官的角色。祂就是法官、大祭司和君王,藉著祂的犧牲顯明了罪惡的邪惡可憎以及上帝的慈愛,因此,祂可以在宇宙的最高法庭——天上聖殿——宣判最終的判決,這判決不利於祂的敵人,有利於祂的百姓。

安吉爾.曼紐爾.羅得里格斯曾擔任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全球總會聖經研究院主任多年。現已退休,居住在美國德克薩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