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仰
“啊,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

  今天,許多基督徒認為律法僅僅是用來審判人,並且刑罰不順從之結果的。不幸的是,我們忘記了要愛慕這律法!

  作為聖經中最長的詩篇,詩篇119篇並不是關於上帝的慈愛,也不是關於祂的聖潔,而整篇都是用來描述因上帝的律法而喜樂。由於默想十條誡命開頭的介紹,“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為奴之家領出來”(出20:2),於是就產生了這樣的喜樂。儘管我們常常跳過這句話,然而,這節導入十條誡命的經文為眾所周知的上帝的律法定下了基調。律法的目的不是為了讓人順從一位嚴厲的暴君,也不是為了滿足一位反復無常的神明。反之,上帝親自告訴我們遵守祂律法的主要原因:對於祂的救贖而生髮的個人的感激。

  申命記以講道的方式詳細講述並解釋了上帝的十條誡命。申命記這三個字的意思是“律法第二版”,但是在希伯來文中,這本書實際上被稱為“命令/指令”(或者是律法書)。每七年,以色列人都要聚集在一起通讀這本書(申 31:10-13)。更重要的是,在申命記17:14-20教導以色列的每一位國王,作為全國百姓的代表/榜樣,在開始登基之時,要親手抄寫這本律法書。這段經文描述了上帝律法之重要性的四個主要原因。

  1. 順從是對上帝的拯救表示感恩的一種回應──“到了耶和華你上帝所賜你的地,得了那地居住的時候,……你總要立耶和華你上帝所揀選的人為王。必從你弟兄中立一人;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為王。……他(國王)登了國位,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律法書,為自己抄錄一本”(申17:14-18)。上帝所制定的這些律例就形成了順從的基礎;土地和國度本身完全是上帝是上帝的作為。律法代表上帝與祂子民之間的一個聖約。的確,整本申命記都是由當時的政治條約構成的,開頭敍述了上帝將以色列人從埃及地領出來,為他們所施行的大事和拯救,然後作為感激,為他們制定了有關約的眾多律例。同樣,在新約聖經中,耶穌也提醒祂的門徒們,順從上帝的律法與愛祂乃是息息相關的;祂勸勉說,“你們若愛我,就比遵守我的命令”(約14:15)。

  2. 藉著默想上帝的話語,上帝就使我們能順從──“存在他那裏(他所抄寫的律法的副本),要平生朗讀,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上帝,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申17:19)。順從上帝的話語之前先要默想上帝的指示。藉著花時間默想上帝的話語,上帝就會賜給國王力量,使他們能遵守這律法。從開始到現在,上帝的子民總是那些在心裏與上帝有關係的人,他們也能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親自應許要除去他們心中的污穢,這樣他們便可以遵行祂的律例典章(申30:6)。這樣,十條誡命也可以算是十個應許(例如:“〔我應許,〕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在新約聖經中,耶穌重申了這個原則,祂稱自己為葡萄樹,所有跟從祂的人都是枝子,只有那些願意居住在祂裏面的人才能結出果子,而且主將塑造他們成為祂自己的形象(約15:1-8)。

  3. 律法提供了保護──“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偏左偏右,離了這誡命。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申17:20)。上帝的律法也具有顯明罪之為罪的功用。沒有律法,人們就不知道何為罪,當他們墮落離開那與上帝的形象一致的又直又窄之路時,他們也不能發覺。然而,不像其他神明那樣的要求,上帝的律法並不令人困窘,也不是武斷專行(申. 30:11-16)。這律法乃是為了他人的利益而制定的,這律法保護生命和尊嚴,關係和財產。因此,上帝的律法並沒有妨礙我們享受這世界和其上的快樂,反之,這律法乃是保護我們脫離這世界上危險的一個藩籬。

  的確,上帝的律法是永恆不變的。在西奈山頒佈律法之前,十條誡命就已經為人所知了(例如創2:2, 3; 4:8-12; 26:7; 39:7-9)。儘管使徒保羅非常高興,因為他在基督裏而脫離了律法的束縛,他稱這樣的自由乃等於服侍上帝,作上帝的奴僕(羅6:15-22)。保羅所說的奴役乃是指那阻止我們遵行上帝律法的束縛,然而,藉著接受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完美的順從,就能打破這樣的束縛(羅 8:3, 4)。得蒙上帝啟示的使徒約翰也重申,那些在末後跟從上帝的人正是一班遵行祂律法的人(啟14:12)。

  4. 上帝的名譽正處於險境──“這樣,他和他的子孫,便可在以色列中,在國位上年長日久。”(申17:20)。由於上帝子民的罪惡將上帝的聖名拖進了污泥之中,使上帝的聖名和品格受到了褻瀆,因此,遵行上帝的律法乃為宣明上帝的聖名和品格。周圍的民族是以他們神明保護並祝福眾百姓和土地的能力而劃分各個神明的地位和價值。因此,為了祂那被祂的子民在世人面前所褻瀆的聖名,上帝應許要賜給祂的百姓一顆新心,並且使他們能行在上帝所指示的路上(結36:22)。同樣,我們對於上帝律法的觀點應當包括我們的順從對於整個宇宙的重大意義。當我們順從上帝的律法之時,因為這律法乃是祂品格的影像,於是,我們便是在向全宇宙見證我們的上帝是信實的,公義的,也是真實的(太5:16; 羅7:12; 來8:8-10; 約一5:2, 3)。

  基督徒不要專注自己順從上帝律法的難度,而要熱切尋找每一個可以向我們的救主表示感激的途徑。我們靠自己遵守律法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已經得蒙了羔羊之血的救贖,並且要藉著聖靈而變成我主耶穌基督的形象。律法保護我們脫離罪惡的束縛,甚至為我們提供大量的機會來見證並尊榮上帝的聖名。不要視律法為獲得救恩的一種繁重的要求,反而要快樂的分享上帝是如何拯救我們脫離了罪惡,而且這也是我們能侍奉上帝的特權。

  “啊,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終日不住的思想”(詩119:97)。

  ──拉赫爾·謝弗是威頓學院聖經與神學系的博士生。她和丈夫柯克喜歡遠足、登山,並帶領教會的青年團契。


基本信仰第十九條 上帝的律法

  上帝律法的諸般偉大原則表達在十誡中,也表現在基督的生活裏。它們表達上帝的愛、上帝的旨意,以及上帝對人的品行及各種關係上的要求,各世代的人都要遵行。這些命令乃是上帝與祂子民立約的基礎,也是上帝審判的標準。藉著聖靈的工作,它們指出罪惡,喚起人對救主的需要感。得救全是出於恩典,不是出於行為;但其果子是遵行誡命。這種順從發展基督徒的品格,並帶給基督徒康寧感。它是我們對主的愛及對同胞關心的憑據。出於信心的順從,顯明了基督改變人生的大能,因此基督徒的見證便得以加強。(出20:1-17; 詩40:7, 8; 太22:36-40; 申28:1-14; 太5:17-20; 來8:8-10; 約15:7-10; 弗2:8-10; 約一5:3; 羅8:3, 4; 詩19: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