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問答
我們對其他人的影響?

  根據《出埃及記34:7》,上帝因為父母的罪而懲罰他們的孩子。這豈不是對上帝的公正帶來了質疑嗎?

  我們在舊約聖經中發現所謂集體性的或者傳承性的報應。這是一個複雜的題目,對此我只能略微地說一點點,希望能有所幫助。有些聖經的證據也許能提供一種解釋的格子,當然,你可以不同意。

  1,有關集體性報應的有限證據:根據《出埃及記》34:7,上帝“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這個原則只在另兩處經文中可以找到(民14:18和耶32:17-19)。這些經文所強調的是上帝的良善和憐憫,而不是懲罰性的一面。這就暗示負面因素發揮著一種威懾的功用,讓人去注意一個人的行為對團體的影響。這些經文的上下文也指出有一種象像承性的益處或祝福的東西。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就是一個例子(創12:1-3)。

  令人難以置信,傳承性報應的觀點不是主流的上帝散佈公義的觀點。那持續的強調是在個體的責任上,就是說,上帝懲罰那些犯罪的人(舉例來說,珥2:12,13;詩86:15;103:8,9,17;145:8,9)。摩西寫道:“所以,你要知道耶和華你的上帝,他是上帝,是信實的上帝。向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守約,施慈愛,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當面報應他們,將他們滅絕。凡恨他的人必報應他們,決不遲延。”(申7:9,10)在以色列人對上帝公義的理解中,集體性的責任和個體性的責任似乎是共存的。

  2,在以色列的律法系統中不被允許:耶和華使以色列人很清楚“不可因子殺父,也不可因父殺子。凡被殺的都為本身的罪”(申24:16;參考結18:20)。這個律法的限制指出了人的知識與公正的有限性。傳承性的報應可以並且將會在任何人類的法制中被濫用。耶和華是唯一能夠執行傳承性報應的一位,因為他有完全的知識。這就清楚地提出,當集體性報應被上帝執行的時候,它乃是根據知識,這知識證明了執行的正當性,且對於外在的觀察者這可能是不明顯的。

  3,集體性報應基於個人性報應:根據一些經文,集體性報應是一個結果,即孩子們在他們父母的罪上同樣有份,這樣就有份於他們父母的懲罰。這就是有些人所謂的“混合的懲罰”。原則在對毀約結果的描述中被闡述得很清楚:“你們剩下的人必因自己的罪孽和祖宗的罪孽在仇敵之地消滅。”(利26:39;還有賽65:6,7;耶14:20)這在《出埃及記》20:5的第二條誡命中也被提出來了,乃是用這樣的措辭“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申5:9)。

  看來似乎傳承性的報應得以實施是根據永存在孩子們行動中的父母的罪。這就解釋了舊約聖經中一些地方對集體性報應的反對。被擄之前有些以色列人主張,“我們列祖犯罪,而今不在了。我們擔當他們的罪孽”(哀5:7),或者“你們在以色列地怎麼用這俗語說父親吃了酸葡萄,兒子的牙酸倒了呢?”(結18:2)對此,上帝回答說,他將要根據他們的行為審判他們,那就足以刑罰他們(結18:29,30)。

  承性的報應是基於一種強烈的社會團結感,在其中,個體的行為對其他的人有一種或好或壞的影響。這是社會秩序的一部分,是上帝所建立的一種持續的祝福。這對我們是有益的──父母、兒女、配偶、教會會友等等──在這種方式中行事,我們的傳承性影響將不會給他人帶來痛苦,而是一種對許多人永久祝福的洪流。

 

 

 

 

Angel Manuel Rodríguez(安吉爾·曼紐爾·羅得裏格斯)是全球總會聖經研究院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