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仰
“注意你的舉止!”

對規矩和限制所採取之行動的反映

  “注意你的舉止!”

  這幾個字引起了我諸多的回憶。有時這幾個字是離家去夏令營時的最後叮囑。它們似乎暗示,在這次短期嘗試獨立的過程中,家庭的名譽有點兒不可靠地落在了小輩的肩上。另一些時候,“注意你的舉止!”表達了一個在發覺錯誤舉止時給出的尖銳警告。

基督徒的行為舉止是怎樣呢?

  基督徒是不是有某些行為標準呢?基督徒就意味著持守律法嗎?對行為和標準的強調只不過是律法主義,不是嗎?這個主題總會在信徒中引起爭論。

  耶穌對法利賽人的嚴肅批評看來好像使情形顯得複雜化了。法利賽人似乎被行為迷住了心竅。他們對所有的事物都制定了規則:允許終止婚姻的條件;在吃飯之前必須洗手的要求;過於嚴格的十分之一要求──甚至對園子裏的芳草也必須交納什一;安息日要限制的活動。在馬太福音23章,耶穌針對法利賽人的假冒為善宣告了七“禍”。他在其他的事上指控他們,他們正當人前把天國的門關了(13節);他們使入教的人成為“地獄”之子(15節);他們用欺騙的言語規避所起的誓(18節);他們在交納什一上過分一絲不苟,卻忽略了公義、憐憫和信實(23節)。

  這樣正面的攻擊一定使法利賽人和他們的仰慕者驚奇不已,但耶穌的主張卻毫不含糊,“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太5:20)

  耶穌對法利賽人的態度(還有他在馬太福音5章所說的“你們聽見有話說……,只是我告訴你們……。”)被一些人認為是他廢除律法的證據。但是,這樣的結論在耶穌直接論述的觀點中是沒有根據的:“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

  另外, 至少從粗略一瞥中,似乎可以看見保羅也反對“行為”。他肯定“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3:28;參見3:20,21;8:3;及加2:16)

  這樣,如果救恩不是藉著行為──就像耶穌和保羅的清楚教導,那麼,為什麼要強調行為呢?至少基督復臨安息日會的信徒是如此。

基督徒行為的基礎

  首先,應該看到,救恩乃是基於一個神聖的恩賜,而非基於人類的表現。保羅在寫給以弗所信徒的信中特別強調了這一點:“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上帝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2:8,9)。也許正是在這一點上,基督教與世界上的其他宗教有著最大的不同。救恩是一個恩賜,就是這樣!我所做的,所放棄的,或者成為的,都不能得上帝的喜悅。只有在耶穌基督裏,上帝保證他會喜悅(恩典)我,並白白賜給我們永生。我要“做”的一切,就是接受或相信(約3:16)。

  其次,應該認識到,送出一份禮物通常會引起一種反應。保羅在以弗所書第2章中肯定了救贖乃是藉著恩典而得之後,他立即說,“我們原是他的工作,在基督耶穌裏造成的,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上帝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2:10)。當然,耶穌用了葡萄樹和枝子的隱喻講了同樣的意思:“我是葡萄樹,你們是枝子。常在我裏面的,我也常在他裏面,這人就多結果子。因為離了我,你們就不能作甚麼。”(約15:5)

  耶穌在基督徒的生活中期望怎樣的果子呢?在約翰福音15章中,果子是指愛和彼此關懷的方面(9-17節;參加5:22,23)。果子似乎顯明耶穌的生命禮物會影響我們生命的每一個隱秘處和縫隙。例如,在關於姦淫的討論中,保羅爭辯說,我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上帝。”(林前6:19,20;參帖前5:23)

太具入侵性了?

  你也許會說,“但那也太具入侵性了。為什麼基督教應該影響我生命的每個方面呢?”可是,往往關係就是有這種趨向,不是嗎?我與我的妻子,卡梅爾,的婚姻影響了我生活的每個領域。在此舉例如下:我要保持衣著多整潔、我到哪里去休閒、我甚麼時間吃飯、我吃甚麼、我打電話有多頻繁、我交怎樣的朋友以及我怎樣駕駛汽車。這不過是幾個例子,但其中卻有相當重要的項目。然而,我並沒有注意到我顯然是受了限制,除非我想把我的褲子整夜“貼”在地板上!對我而言,我想要“注意我的舉止”乃是非常自然的,因為我在一種關係裏。

  那麼,基督徒的舉動會是怎樣的呢?下面的意見並不是詳盡的,因為在這個問題上聖經不是詳盡的。聖經反而提供了可以被運用在我們所處的各樣情形和文化中的行動原則。

  基督徒要表現為一個好公民,這一點並不奇怪。他們要納稅,遵循自己國家的法律(太22:21)。例外發生在當國家的法律違反了一個人向著上帝的最高責任之時(徒5:29)。基督徒也要用相當特別的方式彼此相待。他們會關心,甚至原諒他們的敵人(太5:44-48)。保羅指出,身份、種族和性別的障礙並沒有將早期的基督徒分類(加3:28)。或許當代的基督徒需要同樣的提示。

  基督徒應該是服從上帝律法的。實際上,順服是人與上帝之間契約關係的一個自然結果。關係的因素改變了人對律法的整個觀念。上帝之所以吩咐說“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不是因為他說“不可”,而是因為祂說“我是耶和華你的上帝,曾將你從埃及地(或其他別的地方)為奴之家(或其他別的狀態)領出來。”(出20:2,3)

  還有很多應該說的,但事實上基督徒應該在他們生活的各個領域裏小心在意,這樣他們就能適當地表現他們的救主(參見林前10:31)。那就意味著在我吃甚麼、我說甚麼、我穿甚麼、我看甚麼電影、我喝什麼以致每一件事上都保持慎重。實際上是在一切的事上保持小心慎重!然而,這種小心慎重的類型不是強迫性的,強迫性的類型就是在所有其他的基督徒裏面要求絕對一樣的行為舉止。上帝呼召我們個別地為他而活,也在教會大家庭裏為他而活。家庭的力量是藉著它如何應付家庭成員的差別上──成熟度的不同,氣質的不同,性別的不同等等──以及當一個家庭成員沒有照家庭的期望“注意自己的舉止”時所發生的事上顯示出來的。

  作者簡介:雷·郎菲爾德是澳洲,新南威爾斯,考蘭邦的阿旺戴爾學院的教務長,以及系統神學的高級講師。


基督徒的品行

  我們蒙召要成為一批敬虔的百姓,思想、感情、行動,都與天國的原則相和諧。為了讓聖靈在我們裏面重造主的品格,就讓我們只參與那些能在我們生命中產生像基督的純潔、健康、喜樂的事。也就是說,我們的興趣與娛樂,應該合乎基督徒對美的崇高品味與標準。我們的衣著,雖因文化上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卻當以樸素、保守、整潔為原則。適合於人的美不在於外在的妝飾,但在於那以溫柔安靜的心為永不磨滅之妝飾。它也表示,因為我們的身體是上帝的殿,就當聰明的照顧。除了適當的運動與休息之外,我們要盡可能採用最健康的飲食,並禁止食用聖經所指明的不潔淨的食物。因為含酒精的飲料、煙草以及毒品,有害我們的身體,我們也禁戒不用。要參與那能將我們的思想、身體都帶入基督教導下的一切活動,祂熱望我們有健康、喜樂與良善。(羅12:1,2;約一2:6;弗5:1-21;腓4:8;林後10:5;6:14-7:1;彼前3:1-4;林前6:19,20;10:31;利11:1-47;約三2)